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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2022年第一批次2号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点击数:5422022-12-21 18:05:50 

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腾博tengbo9889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分两个阶段对地块进行调查:第一阶段为污染识别,经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第二阶段为污染证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导则等,结合潜在污染区域和现场条件,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在此基础上最终编制完成了《泊头市2022年第一批次2号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调查内容公示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包括1个地块外对照点),共送检了33组样品(包含3组平行样),3个地下水采样点(包括1个地块外对照点),共送检了4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土壤和地下水平行样品数量满足不低于地块内样品数10%要求。土壤的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45项、pH值、锌、锰、硫化物、苯酚、2-甲基苯酚、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类。

根据检测结果,送检的土壤中共检出砷、铜、铅、汞、镍、锌、锰、硫化物、石油烃(C10-C40)等9种污染物,其中砷、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锰未超《美国EPA土壤和地下水筛选值(2017年)(美国)》居住用地限值;硫化物无国内外相关筛选值。也无致癌效应毒性参数、非致癌效应毒性参数及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等相关参数,无法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筛选值,因此暂不进行评价。送检的地下水样品pH范围在7.0~7.1之间,地下水样品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氟化物、钠、锰、铁、铝、汞、镉存在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钠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

根据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相关数据可知,由于沧州市地处冲洪积平原区,地势平缓,浅层地下水开采层为第一含水组,地下水埋深较浅,该层地下水属于矿化度较高的咸水水体,土壤中矿物成分经过不断风化淋溶,造成地下水化学成分逐渐增多,形成盐分积累,导致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钠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另外通过与地块地下水对照点数据对比分析,地下水对照点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钠等指标均存在超标现象,因此,初步判断地下水部分检出项超标原因可能与泊头市区域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水质有关。

由于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泊头市,区域已实现集中供水,所在区域深层地下水为限采区,浅层地下水为咸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

综上,地块为非污染地块,符合作为住宅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补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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